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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神通(00243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1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原定任期届满后 2 年内仍然有效, 其中对公司 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持续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共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长短, 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2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