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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300717) - 股东会议事规则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下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