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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300717)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担 任。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 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 他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高 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