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江股份(600395) - 盘江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 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 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 制度。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