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泉新材(301489)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7月)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 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或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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