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002319)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 前审计、专门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决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监督 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并依照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沟通、监督及核查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同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权, 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应当具备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 有一名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