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002319) - 董事会议事规则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 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 权,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组织召开董事会,保证董事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第二章 董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