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002319) - 股东会议事规则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 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在两个月以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 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