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300217)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促进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 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证书。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