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300217)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工作中 的作用,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相关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聘任适当人员担任,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