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300217)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