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重工(600817) - 累积投票制投票实施细则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 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中小股东选举董事的权利,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且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在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 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包括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 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公司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 董事候选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制的选票,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