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精密(300968) -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的选票,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格林精 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 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集中投向一位董 事候选人,也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