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扬电子(301389)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以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1 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之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零二五年七月 引 言 致: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隆扬电子(昆 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扬电子""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 就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 的公司"或"德佑新材")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涉 及的相关法律事项,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出具了《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