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联新材(688550)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7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 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公司在选举董事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 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 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在股东会上拟采用累积投票 制选举或变更董事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 事的选举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