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策略地产(00497) - (1) 按每持有十(10)股股份获发十八(18)股供股股份的基準进行...
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 閣下如對本供股章程任何方面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的股票經紀或持牌證券交易商或註冊證券機構、銀行經理、律師、專業 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售出或轉讓名下所有資本策略地產有限公司股份,應立即將供股文件交予買主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的銀行、股 票經紀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然而,章程文件不得派發、轉發或傳送至作出有關行為即構成違反當地證券法律 或法規的任何地區或司法權區,亦不得自任何有關司法權區派發、轉發或傳送。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對章程文件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 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章程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各章程文件連同本供股章程附錄四「13.送交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文件」一段所列明的文件,已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 雜項條文)條例第342C條規定送呈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 公司註冊處處長概不對任何章程文件的內容負責。 買賣股份、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供股股份以及紅利認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