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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湾控股(01396) - 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及授出进一步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 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 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茲提述 (i) 粵港灣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 2025 年 1 月 28 日發佈的公告(「首份公 告」),內容涉及(其中包括)出售目標股權及潛在的主要交易-出售完成後提供之財務資助; 及(ii) 本公司日期為 2025 年 2 月 21 日的公告,內容涉及(其中包括)授出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 則第 14.41(a)條及延遲寄發通函(「延遲公告」,連同首份公告,統稱「該等公告」)。除非 本公告另有定義,本公告中所用詞彙與該等公告中定義者具有相同涵義。 誠如延遲公告所披露,本公司已從控股股東中國粵港灣區控股有限公司(其持有本公司 414,665,566 股股份,佔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已發行股本約 50.94% )獲得關於出售事項及提供 擔保事項的股東書面批准。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 14.41(a)條,無需召開股東大會。 誠如首份公告所披露,根據上市規則第 14.41(a)條,載有 (其中包括)(i)出售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