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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蓉科技(60332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 责。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选聘(包括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确保公司聘用合格 的审计机构,提升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聘对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除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