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源控股(00278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四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 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