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精密(30149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的 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 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条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 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存在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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