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精密(301499)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对年报 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审计部门的人员,公司各部门及 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 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责任人及差错范围的认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