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002252) -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经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5 年 7 月 1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 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的公告》; 3. 公司 2025 年 7 月 1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 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 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 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莱士血液制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