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土科技(300353) -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 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报送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送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 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 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信息。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维 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