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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股份(600511) -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在委员范围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 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 产生新的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委员人数达到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人数以 前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八条 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的常设工作机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