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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大(002683) -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 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 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 董事会指定的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 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公司指定的职能部门承 办,证券事务部负责协调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