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广东宏大(002683) - 股东会议事规则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1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公司股东会的议事 程序,规范股东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