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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洲特材(300963)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 事),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公司治理,加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 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和《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 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 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收到书面报告后将及时对外披露有关情况。 出现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