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特材(300963)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责任和措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和负责公 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 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