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信技术(300565)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5 | |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 | --- | --- | | | 撤销权消灭。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 | |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 | |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 | |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 | |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 | |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新增 |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 | |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 | |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 | | 司正常运作。 | | |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 | |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