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300665)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8月)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2025 年 8 月)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股东行为,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