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和新材(839792)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京师律证字( 2025 )第 928503 号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京师律证字(2025)第928503号 关于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洪乔、方万出席公司2025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资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