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通科技(30160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除另有规定外,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 会计专业人士时,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除存在第七条情形的,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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