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导科技(688230) -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及支付现金购买盛锋、李晖、黄松、王青松合计持有的上海吉瞬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吉瞬科技")100%的股权以及盛锋、李晖、黄松、王青松、瞬雷优 才(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上海瞬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瞬雷科技")17.15%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 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间接持有吉瞬科技和瞬雷科技 100%的股权。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审慎判断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