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导科技(688230) -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盛锋、李晖、黄 松、王青松、瞬雷优才(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及支付现金形式购买上海吉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瞬科技")100%股 权、上海瞬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瞬雷科技")17.15%的股权,从而直接 及间接持有瞬雷科技 100%股权,实现对瞬雷科技的 100%控制并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 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作出审慎判断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 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最终标的资产为瞬雷科技、吉瞬科技的股权,不涉及立项、 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