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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导科技(688230) -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及支付现金购买盛锋、李晖、黄松、王青松合计持有的上海吉瞬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吉瞬科技")100%的股权以及盛锋、李晖、黄松、王青松、瞬雷优 才(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上海瞬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瞬雷科技")17.15%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 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间接持有吉瞬科技和瞬雷科技 100%的股权。 公司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 四十三条规定作出审慎判断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该等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7、本次交易前,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 公司仍将严格按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