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光药(06887)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廣東東陽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廣東東陽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優化公司董事會(以下簡稱「董事會」)組成, 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準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 則》」)等境內外上市公司監管法規及公司於H股上市後生效的《廣東東陽光藥業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其他有 關規定,公司特設立董事會提名委員會(以下簡稱「提名委員會」),並制訂本工作 細則。 第二條 提名委員會是董事會依據相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設立的專門工 作機構,對董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主要負責對公司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 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選擇標準和程序進行研究、審查並提出建議。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提名委員會成員至少由三名董事組成,獨立非執行董事應在委員會 成員中過半數。 第四條 提名委員會委員及主席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非執行董事或 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並由董事會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