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明装备(002270)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 核职责。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切 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公司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 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 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 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