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泉啤酒(600573) -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 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 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 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 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 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 良影响的;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相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