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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和兴(301013)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加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 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规定,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