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利和兴(301013)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 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选任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 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利和兴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