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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和兴(301013)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公司相关办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前 3 个交易日内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