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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和兴(301013) - 董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深圳市利和兴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均由 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职工人数超过300人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包含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由股东会表决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