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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和兴(301013) -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