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和兴(301013)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 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公司的长期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出资兴办的企业;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经济组织、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 或开发项目;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对外投资 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保证资产 的有效监管、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主要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