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柏特(605167) -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公司设置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 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