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股份(601033) - 永兴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1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或更换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产生的 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会仅选举或更换一名非独立 董事或独立董事时,以及同时选举或更换一名非独立董事和一名独立董事时,不适 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股东投票选举董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 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 股份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