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茂股份(301459)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即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在 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 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 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 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