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发展(600149) -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三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 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作出的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签署 同意并作出决议,或者经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行为,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报股东会审议批准;未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 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