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久光电(003015)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