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堂(600085) -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更好地沟通和协调内、外部审计,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及《北 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并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报经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1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情况下,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股东会决 ...